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科院党组、西安分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中心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中心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中心工作的重要内容,与中心各项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权明确,奖罚分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中心党委对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和中心主任对我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积极主动协助党委书记和主任履行职责,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和各自分管的部门(即:职能部门、授时部、研究室、实验室、企业、台站。下同)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授时部党委书记和授时部主任对授时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授时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中心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中心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能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相应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七条 各党支部书记对本支部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八条 中心纪委在中心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授时部纪委按照此条要求认真履行其职能。
第九条 中心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 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中科院、陕西省、西安分院等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我中心的具体情况,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部署工作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和完善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对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所务公开,防止独断专行和官僚主义问题的产生。
(五)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并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六) 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每年至少研究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为听取各支部、各部门的意见,根据实际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提出明确要求。
(七) 重视中心纪检监察工作,支持中心纪委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及时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八) 授时部党委要按此条要求认真做好相应工作并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条 中心党委书记、中心主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 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的具体责任。
(二) 坚持言传身教,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时时处处起表率作用。
(四) 对重大案件线索的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对关系中心发展和稳定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要亲自部署,及时排除干扰和阻力,支持纪检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五) 中心党委书记按有关规定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廉洁从政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中心各副职所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 按照职责范围分别协助党政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 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督促分管工作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部署、计划和实施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年至少向中心党委报告一次分管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三) 对涉及分管工作的重要信访件和重大案件线索的调查和处理,要亲自过问,督促查办;对分管部门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纪案件要及时向中心党委汇报,支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四) 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考核,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纠正不正之风。
(五) 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中心纪委书记的职责是协助党委抓好中心党风廉政建设,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和措施,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调查了解掌握中心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主动向中心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认真落实中心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的指示和意见;抓好纪检监察部门自身的思想和作风建设。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 对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组织协调责任。
(二) 宣传、贯彻中央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决定和要求,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 对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 对中心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各部门领导、研究室主任等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以上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考核;对拟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出廉政鉴定。
(五) 协助党委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六) 接待、处理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各部门领导干部及其他重要违纪案件。发现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后,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七) 授时部纪委书记按照此条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三条 中心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
(一) 对本部门、项目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起模范带头和表率作用。
(二)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落实中心党委、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做到要求明确,措施具体,落实到位,有检查,有总结。
(三) 抓好对本部门、项目的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党风党纪政纪教育。
(四) 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国家相关部门,中科院和中心关于党务管理、干部管理、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招待费使用、公车管理、出国出境管理,人员考核聘用、研究生教育、学术行为等各项规定,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层层把关,相互监督。
(五) 负责抓好本部门、项目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中心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除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外,同时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在以下方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 综合办公室
廉政制度建设、廉政宣传教育、所务公开、党务经费使用管理、工会费用使用管理、离退休活动经费使用管理、会议经费使用管理、招待费和礼品费用管理、车辆使用管理、保密经费使用管理、印章使用管理等。
(二) 人事教育处
人事制度及政策法规、劳动社会保障、干部考核聘用、各类人员考核聘用、人事档案、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核算发放、研究生教育、出国出境审查、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等。
(三) 科技处
项目管理制度及政策法规、项目立项评审、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经费及档案管理、科技成果评审及申报、科技成果奖励、会议费用及招待费使用管理、出国出境核审、图书资料购置管理、仪器设备购置审核等。
(四) 财务资产处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及政策法规、项目课题经费使用管理、基建工程经费使用管理、财务预决算、工资福利待遇发放、借款报销、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车辆购置、仪器设备订购等。
第十五条 研究室主任、项目及课题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以下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 项目管理制度及政策法规的执行;
(二) 项目申请立项资料的真实性;
(三) 项目实验数据、科技成果的真实性;
(四) 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五) 政府采购、招投标、仪器设备购置、合同;
(六) 人员聘用及待遇发放等。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 中心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部门和研究室主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纪追究。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八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档案。每次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考核结果及有关的重要材料归档。
第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及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中心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定期向中心党委报告。要将纪检监察部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监督检查的情况作为对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央《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央《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分别给予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批评、通报批评、改组、解散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 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
(二) 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选人用人上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严重失察,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 违反财政、审计法规,弄虚作假或骗取名利的;
(五)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监督检查人员以及办案人、检举控告人、提供证据人无理刁难、打击报复的;
(六) 对家庭成员、亲属、亲戚朋友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隐瞒不报的;
(七) 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私分公款,以及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失的;
(八)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失职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九)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样,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政纪处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由中心党委、纪委、所务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议制度。采取自评、群众评议和组织检查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 自评。中心领导班子在每年的工作总结中,对本单位一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专题工作总结,并对照责任内容进行自评,报送分院纪检组。
(二) 群众评议。按上级规定组织群众对中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评议。各部门每年底要接受本部门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
(三) 组织检查评议。中心纪委每年组织一次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对照责任内容对各部门进行评议。
第二十五条 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制度
(一) 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029-83890330、0913-7256122)、举报信箱(国家授时中心纪委,邮编:710600;国家授时中心授时部纪委,邮编:715500)和网上举报电子信箱(jiwei@ntsc.ac.cn)。
(二) 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处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压制群众的检举、控告。
(三)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对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视其情节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 中心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各级领导干部的年终述职及述廉报告,要如实报告个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二) 对部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主要领导要作深刻检查,并把检查的情况和应负的责任书面向中心纪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授时中心,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则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授时中心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